诗与远方 “游”法可依
拓展情景一:旅游合同纠纷 小张(化名)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期间,小张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此后,小张与旅游公司就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产生纠纷,旅游公司以在到达酒店前将小张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房卡等逼迫小张签署安全协议书。因此,小张觉得旅游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且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遂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小张600元。 问题①: 旅游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哪些?事件是否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什么?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游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签定履行合同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组团社等),此外,还有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如地接社、酒店、景区等)。但旅游者的合同相对人仍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从该案提示的信息来看,旅游公司在与小张签订旅游合同后,为其提供交通、住宿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服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问题②: 旅游公司逼迫小张签署协议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侵犯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游公司以在到达酒店前将小张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房卡等方式胁迫小张签署安全协议书,该胁迫行为违反《旅游法》第十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未按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涉嫌侵害小张的人格尊严,造成小张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滞留等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旅行社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侵犯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游客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小张可以就在受胁迫情况下订立安全协议的行为,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③: 事件中,小张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与旅游公司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小张与旅游公司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一方面旅游公司要全面按合同约定,在既定的行程安排及时间范围对参团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旅游者也要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但不得违背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顺便提及的是,热气球属于高空类的高风险旅游项目,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国家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在业务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资质、场所设施、责任保险等均有严格的要求,广大游客也要安全为先、量力而行、慎重选择。 问题④: 对于旅游者自主参加“套餐外”项目的问题,旅游者本人与旅行社都需注意什么?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游者自主参加“套餐外”项目的,应注意遵守包价旅行合同相关约定,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可与旅行社进行沟通,了解旅行社是否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建议。如果旅行社有相关的安全提示或建议,旅游者应当认真听取并考虑,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该项目,对自身安全审慎负责。 旅行社应注意加强告知提醒,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中,特别是自由活动时间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等。并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问题⑤: 旅游合同的特殊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