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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远方 “游”法可依

2024-07-25 14:13: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旅游作为具有人文属性和文化内涵的精神活动,成为人们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随着交通越来越通畅、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跟团游、自驾游等各类出游模式越来越受欢迎,但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市场秩序日渐规范的过程中,纠纷仍不免发生。正值暑期旅游高峰,记者对旅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邀请闽侯县人民法院胡秀锦法官和邱继莲法官答疑解惑,为大家开启轻松愉悦旅行路。

热点事件: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引热议

近日,短视频平台一则“母亲参加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的短视频引发网民关注。7月16日晚,广西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掌握的证据,地接社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地接社导游李某、黄某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相关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已立案调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的购物场所负责人进行约谈。

问题①: 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强制消费、加价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哪些权益?遭遇强制消费时,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行社的强制消费、加价行为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受尊重权等权利。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国家是严禁旅行社强制消费及加价行为的。

在遭遇强制消费时,旅游者应避免和对方产生正面冲突,可固定好相关证据(如导游的强制劝诱等行为的录音录像、旅游者被强制消费的内容及单据等),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通过仲裁、诉讼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②: 旅行社找各种理由改变旅游行程,带游客前往集市等地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游团忽悠游客改变行程前往集市等地,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规定,旅游者发现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提供的旅游服务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亦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问题③: 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安排太简略,虽附有行程单,但每日行程仅有目的地,没有具体景点安排和游览时间,旅行社可随意变更服务标准吗?

法官解答

胡秀锦法官:旅行社不可以随意变更服务标准。依据《旅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等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内容,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遇到行程安排太简略等情形,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进行告知说明,以知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服务项目等。因不可归责等事由,需要对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进行调整的,旅行社也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