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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远方 “游”法可依

2024-07-25 14:13: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拓展情景二:租车旅游归还后因车损起纠纷

租车自驾已成为当下不少背包族出行远游首选,不过,租车自驾游虽便捷,但也不一定省心。小刘(化名)在广州旅游时与某租车公司签订《车辆自驾租赁合同》,租赁费用4500元/天。提车当日,小刘向某租车公司支付押金4万元、租金4500元。第二日,小刘按约还车。在小刘离开后,某租车公司微信联系小刘并发送车辆损伤视频,小刘回复表示交车前租车公司并未表示车子有问题,如今车已交还、人已离开,租车公司又表示有问题。后租车公司自行将涉案车辆送修,汽车修理厂开具的修车费发票及维修完工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4.86万元。租车公司拒不归还押金引发纠纷,小刘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租车公司向小刘返还押金40000元。

问题①: 租车公司在小刘交还车离开后才线上告知车辆损坏要求赔偿是否合规?此时车辆损坏的责任怎么分辨?

法官解答

邱继莲法官:不合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案中,租车公司对车辆损坏系小刘在租车期间造成负有举证责任。租车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租赁机构,在收车时未表示车子有问题,之后发送的车辆损伤视频亦未得到小刘确认,便自行将车辆送修,由此造成不能核查其所称是车辆损坏是“新伤”还是“旧患”的结果,应当由租车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租赁车辆最核心内容便是合同标的物车辆的交接,该交付过程涉及到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移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间造成车辆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应对车辆交接、责任承担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租车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应主动将车辆的情况向小刘告知;在收车时,亦应现场与小刘确认车辆状况;双方可通过填写交接单,共同进行确认。

问题②: 双方未达成同一认知时,租车公司拒不归还押金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邱继莲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车辆租赁期间届满且小刘已将车辆交还,租车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何时受损,两方未达成同一认知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押金,将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退还押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自驾游已成为常见出游方式,在租借车辆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会遇上租车公司各式各样的“坑”,该如何避免?

邱继莲法官:1、避免名义上“低价”的“坑”。租车前不能仅凭租车公司宣传或者口头承诺的低价,而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形式、租金、押金、车况等具体收费情况的合同条款。从而避免租车公司时候以各种名目收取超出租车时承诺的费用。

2、避免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坑”。租车时,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对于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是对车辆交接、计费方式、押金的退还以及保险费、维修费、违章费用等如何承担的约定。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应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避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不明确、格式条款不合理的情形。

3、避免交付押金和退车时未出具任何手续的“坑”。车辆交接验收时,应做好书面交接手续,备注好车辆的情况,交接单由双方确认,交付押金需对方提供收条或者收款收据等书面收款凭据,并留存书面交接单、照片、视频等,以备双方产生争议时作为凭证。

普法后记:

旅游市场的繁荣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游客与旅游从业者之间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既影响了游客的出行体验,也阻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们呼吁广大游客和旅游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时,游客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并遵守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同时,旅游从业者也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我们在旅途中,不仅欣赏美丽的风景,感受文化的魅力,更能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暖。

(本报记者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