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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双十一” 普法大礼包请加购!

2024-11-06 16:25: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又逢各大电商平台“双十一”促销活动期,面对多种多样的优惠“玩法”,消费者摩拳擦掌,希望用最优惠的价格买到最合适的商品。但在购物狂欢之余,也需警惕先涨价再降价、定金不退、产品宣传货不对板等套路,防止“低价”变“低质”。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请广大消费者将这份法律大礼包一并加入“购物车”!

案例①

定金交了却缺货

商家“爽约”双倍赔

刘女士在网上相中了一件羽绒服,原价5000余元,商家宣称促销期间,羽绒服降至3000元,但需要提前预付定金1000元。刘女士付了定金,但到了支付尾款的日子,羽绒服却显示“缺货”,无法购买。商家客服表示:由于衣服畅销,刘女士没有第一时间支付尾款,尺码已经断货,且厂家不再追加出货。刘女士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自己的定金,但商家只同意退款1000元。刘女士申请平台介入,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遂诉至法院。

问题①:商家设置预付定金却不发货是否构成违约?刘女士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该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

问题②:商家能否以“缺货”为由取消订单?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该案例情况,商家不能以“缺货”为由取消订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家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如单价、数量、品质等,因已具备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并通过网站向消费者公示,属于合同要约。消费者确认下单后,属于承诺,此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卖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要特别注意,线上购物时不少商家会在网站上作出特别约定,如商家可以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形,此类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商家要向消费者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此类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问题③:电商平台在定金预售中的监管责任是什么?若发生未履约情况,平台是否有责任协助消费者维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网络购物平台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对电商经营者应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店铺未履行诚信交易义务,平台存在流程失控、监督失察的失职责任。消费者在无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问题①:定金和订金,二者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另外,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如果是消费者反悔违约,支付的定金是要不回来的;如果是商家违约,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网购时,还有其他类型付款方式,如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这些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要注意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拓展问题②: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不想买了,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费者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买家继续支付尾款的话,定金就会转化为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消费者后续可以在未发货前申请退款或发货后以七天无理由方式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