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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爆火年代剧 享满满法治大餐

2024-12-12 13:46: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剧情七:

庄图南决定在暑假与向鹏飞、林栋哲一起合伙做生意,以赚取额外收入补贴家里。由于路途遥远,几人回程时只能睡在车里,不料夜里货物被人偷去不少。后来,庄图南在点货时发现录音机多了20多台,一问才知道,林栋哲他们趁着夜深找到小偷老巢,将被偷走的货物又偷了回来。

问题:自己的东西被偷,再偷回来构成违法吗?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刑二庭法官史玲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构成盗窃罪。这意味着,无论是别人偷了你的东西,还是你再去偷回来,只要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都可能构成犯罪。

剧中,林栋哲等人的货物被偷,他们对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消失,有权要求盗窃者返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取回。财物被盗,林栋哲等人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如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这样不仅有可能找回被盗财物,还能让小偷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即使林栋哲偷回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破坏他人财物、伤害他人等),林栋哲等人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剧情八:

林武峰、宋莹一家搬到广州后,棉纺厂给其分配的两间房屋空了下来。吴珊珊利用其公公作为棉纺厂副厂长的身份职权,以不让其继续停薪留职给宋莹施加压力,逼迫宋莹将房子“租”给她。为了保住宋莹的房子,向鹏飞伪造了租房合同和汇款单据,声称该房屋其中一间已被自己租赁。

问题:向鹏飞伪造租房合同的行为是否可取?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向鹏飞伪造租房合同及汇款单据虽是为了维护宋莹权益、出于善意,但并不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伪造合同和汇款单据涉嫌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剧情九:

李佳父母都是从上海去黑龙江支援的知青,因政策受限,二人无法回到上海,于是想把儿子李文的户口落到上海爷爷奶奶住的房子里。但李佳叔叔婶婶担心李文以后跟他们争房子产权份额,不肯同意。李佳几次抗争,最终代弟弟签下一份自愿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书,才让弟弟顺利落户上海。

问题:李佳签下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书,实际是处分权利的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充分的辨识能力、预见能力等来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匹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无疑问。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认定。具体到剧情中,推断李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弃动迁房份额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在被逼迫、威胁或受欺诈等情况下作出。具体到剧情中,保证书所载明的放弃动迁房份额,必须是李文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李佳代李文签署保证书,必须经李文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三)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来说,即便李佳代李文放弃动迁房份额的保证得到李文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其也仅能就李文原本可以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不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李佳代李文签署保证书,还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李佳签下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效力,需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和情节细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综合判断。

普法后记

一条小巷,两代年华。三餐四季,人间烟火。随着《小巷人家》的热播,我们将镜头慢慢推回那个年代,小巷中展现的热气腾腾的生活,无一不是对现实的投影。我们感动于这市井烟火中的守望相助,但也应对剧中所折射的法律问题有所警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龚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