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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量摆拍,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2025-02-25 11:18: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解析4岁网红摆拍争议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流量摆拍,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扎着丸子头、胖嘟嘟的脸蛋、甜美的笑容,这是网友对萌娃“瑶一瑶”(以下简称瑶瑶)的初印象。这个来自贵州小城的4岁小女孩,如今已手握2000多万名粉丝,登上央视舞台,成为全网当之无愧的顶流。

然而,高流量的同时也伴随着争议。近日,“瑶一瑶小肉包”账号发布一则瑶瑶被绊倒后大哭的视频,网友质疑其母亲疑似为了流量故意摆拍。尽管瑶瑶母亲多次回应否认,但争议并未平息,反而引来更多的网友质疑,并对策划摆拍女儿摔倒视频是否涉嫌违法、利用孩子拍视频赚钱是否属于雇佣童工、瑶瑶4岁未上幼儿园是否被侵犯受教育权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讨论。针对事件背后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记者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礼桉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一

公开资料显示,瑶瑶出生于2020年10月30日,“瑶一瑶小肉包”账号为其母亲申请并运营,主要记录瑶瑶的生活日常。

日前,该账号发布了一则视频。画面显示,瑶瑶蹦蹦跳跳地走着,突然被旁边的男孩故意伸脚绊倒,接着号啕大哭。有网友评论:“小男孩类似这样的玩笑已经好几次,真的很危险”。视频发酵后,不少网友质疑瑶瑶母亲为了流量故意摆拍。同时,网友指出,1月28日,瑶瑶新春祝福视频中小手被冻得通红,质疑其父母为了录视频,不顾小孩被冻反复拍摄。

2月13日,瑶瑶母亲发布回应:“我一直觉得小朋友摔摔打打才能长得更皮实,所以一直也觉得妹妹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在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都可以快乐玩耍……摔倒了我也会鼓励她自己站起来”“有时候她自己在外面玩小手都会红红的,也不是网上说的我刻意去冻她,冬天手伸出来就是会冷,玩一会烤一会火就会暖和起来……”

问题①:策划危险摆拍是否涉嫌违法?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以及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具体到该事件中,若瑶瑶的母亲策划危险摆拍,那便涉嫌违法。

问题②:拍摄并发布女儿走路被绊倒、洗澡等各类视频,是否侵犯女儿相关权益?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瑶瑶的母亲在未经瑶瑶同意或者瑶瑶无法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发布的内容涉及女儿不愿公开的私密行为或场景,且超出“合理家庭记录”范围,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瑶瑶母亲发布的视频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在未获得瑶瑶的同意或者瑶瑶无法表达同意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此外,若发布的视频引发公众对瑶瑶的负面评价,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则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

综上所述,虽然瑶瑶的母亲可能出于记录生活或其他原因发布这些视频,如果这些行为未经瑶瑶本人或者瑶瑶无法同意的同意,并且超出合理范围,就可能涉及到对瑶瑶人格权的侵犯。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问题③:父母靠“晒娃”赚钱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父母“晒娃”并不违法,但靠“晒娃”赚钱,甚至危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那就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若父母为了赚钱,让孩子在“晒娃”视频中进行危险动作表演、过度劳累的才艺展示,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严禁借“网红儿童”谋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如果家长作出以上情形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④:若公共视频平台出现人为策划的未成年人摆拍视频,平台需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平台可能面临以下三类责任:

1.民事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若用户发布的摆拍视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肖像权、隐私权),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监管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及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平台若未及时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风险传导责任。若平台运营者明知视频内容涉嫌犯罪(如虐待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仍予以流量推荐,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