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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申请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系员工主动申请离职

2021-09-03 15:30: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日讯 如今,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推行移动软件进行办公,许多公司从考勤、会议、薪酬管理、审批到项目管理甚至文档管理等都在办公APP上操作。那么,如果员工直接在办公APP上申请辞职是否有法律效力?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使用“钉钉”APP申请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2016年2月,连某进入福建某食品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20年8月,连某通过“钉钉”APP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在离职报告中载明:领用公积金,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离职报告。一个月后,福建某食品公司通知连某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20年10月,连某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建某食品公司补偿其因被违法辞退造成的损失即5个月工资17500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连某的仲裁请求。

同年11月,连某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食品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

法院审理: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形

该案中,连某究竟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公司辞退?

连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其通过钉钉提交的离职报告不属于书面形式,其实际并未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其离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福建某食品公司认为,公司依法为连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无需向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谓书面形式亦被扩大化应用,不能局限于纸质性质的书面形式,且经审理查明,福建某食品公司自2016年9月份开始推行钉钉办公系统,连某知晓并使用钉钉系统参与日常工作活动,连某通过钉钉提交辞职报告亦形成书面记录,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系连某主动申请离职。

福建某食品公司通知连某无需再上班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仅是对离职申请的回复,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遂判决驳回连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