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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申请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系员工主动申请离职

2021-09-03 15:30: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提前三十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判断职业风险,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一虹 林颂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