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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后 “情债”如何算?

2022-01-25 10:26: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恋爱期间发生的钱款往来

是赠与还是借款?

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小涛称,小娟在交往过程中频繁以购物乏资或其他事由,要求小涛转款,小涛每次都按小娟要求转款,小娟前后共从小涛处借用款项7万余元。小涛认为,小娟理应返还这些款项。

小娟则辩称,其从未向小涛借款,小涛给付的款项是在追求她,主动转账给她用于购物、美容美发、双方吃饭娱乐、委托小娟代为淘宝购物等用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间,小涛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向小娟支付款项共计7万余元,用于双方互动及小娟购物、娱乐消费等用途。

法院认为,小涛对关于小娟向其借款、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对款项的交付和借贷的合意加以证明。但小涛举证仅能证明其曾付款,未能证明其与小娟对每笔往来均达成借贷合意,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小涛从未以借贷为由向小娟催要,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综上,小涛以民间借贷为由请求小娟还款,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小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不认定为借款

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小涛举证仅能证明其曾付款,未能证明其与小娟对每笔往来均达成借贷合意,且小涛从未向小娟催要,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难以认定为借款。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应根据行为的实际性质而定。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小礼物等小额消费,应视为恋人双方维持感情的支出,无需返还;若带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等红包,亦应视为恋人之间维系感情的赠与,无需返还;若涉及大额财物、钱款,则应结合双方关系发展程度、有无婚约等情况来判断是否应予返还。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留下书面合约作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