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后 “情债”如何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又是岁末年终时,许多大龄单身人士开始向心仪对象发起“进攻”,希望能早日“双双把家还”。其中,人们表达爱意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经济上的付出。然而,追求了、付出了却不一定能修成正果,一旦感情破裂,“情债”该如何算?这不,男子小涛(化名)一口气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约财产纠纷”3个案由,将“女友”小娟(化名)起诉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日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3起案件,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对婚前交往中如何避免因财务往来引起纠纷展开详细解答。 小涛经营一家汽车美容店。2020年初,小娟因处理名下车辆装潢事宜,通过他人介绍与小涛相识,委托小涛对车辆贴膜及安装氛围灯。 几次往来,小涛对小娟渐生好感,便展开追求,自发提出为小娟的车辆进行其他改装。同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前后给了小娟7万余元。另外,为纪念双方的相识,小涛还给小娟陆续买了首饰、手机等物品。后因觉得感情有变,小涛要求小娟返还相应钱款及物品。 2021年,双方协商未果,小涛向法院诉请要求小娟向其支付车辆改装费用5万余元,偿付借款7万余元及利息,并返还首饰、手机等。 主动为对方改装车辆 能否要求支付费用? 在合同纠纷一案中,小涛主张小娟在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陆续委托其处理大灯、音响等改装事宜,费用尚未支付,小娟理应支付其为此代垫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除氛围灯以外,小娟并未就其他项目向小涛提出过定作要求,车辆绝大部分的改装,明显可见系小涛发起并实施,小娟最终接受。且小涛在车辆每次改装后,未曾向小娟告知过具体费用并催要,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车辆改装实属小涛对小娟的自愿赠与,赠与的财产已完成权利转移,故小涛请求小娟支付改装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自愿赠与已完成权利转移 受赠人无需支付费用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小涛为追求小娟,主动提出改装小娟名下的汽车,并在小娟勉为其难接受的情况下实施;在将改装完毕的汽车交予小娟后,小涛也未向小娟告知具体改装费用并进行催要,甚至曾回避小娟的询价。综上,车辆的改装,应视为小涛对小娟的自愿赠与,小娟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法官提醒: 谈恋爱时应保持清醒,若非无偿赠与,而是有偿合同,一定要事先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留下书面证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