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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后 “情债”如何算?

2022-01-25 10:26: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恋爱期间给的首饰和用品

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

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小涛称,其购买了首饰和手机给小娟作为婚约彩礼,但是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娟理应向小涛返还彩礼物品或支付对价。

小娟则认为,其与小涛双方并未确立关系,手机是小涛为追求小娟、表达感情和爱意而主动赠与,其目的并非与小娟缔结婚约。小涛在追求小娟期间主动赠与小娟部分饰品,自称是为了纪念认识小娟一周年的礼物,另有部分饰品是因为小涛误伤了小娟,为了弥补小娟而主动赠与的,均属于一般赠与。

法院认为,小涛向小娟给付财物,实属其在交往中基于表达、维系感情的普通赠与,非为结婚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赠与的财产已完成权利转移,故小涛请求小娟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小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双方并未缔结婚约

视为普通赠与

承办法官指出,赠送首饰、手机属彩礼还是普通赠与,关键要看是否伴有婚约。

婚约财产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以婚约的存在为前提。男女恋爱交往虽一般以结婚为目的,但不等同于存在婚约关系。从小涛和小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小涛给付小娟诉争财物时,双方关系并未发展至谈婚论嫁的程度,对话中自始至终未交流过任何婚嫁事宜,未体现订有婚约。因此,小涛给小娟的首饰、手机,应属于普通赠与。

法官提醒:

一方在恋爱期间赠送对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财物时,应三思而后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无偿赠与,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倘若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彩礼应视情况予以返还。

同时,男女之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扬 吴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