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性权益 需要协调各方力量
法治时评: 2021年12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在几天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掀起了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关注的又一波热潮。一方面,热议反映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她们参与政治、自我保护的自觉随之提升,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保护好女性权益,能够为生育率提升带来空间。因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工作的冲突。 反对女性就业歧视是此次修订的焦点内容之一。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我们能很明显地从条款内容看到法律对社会关切的回应态度鲜明,也能适应当下社会实际,体现了立法为民。但我们也发现,作为上位法,条款依然偏向原则性、指导性。要保障法律施行的力度与效果,仍需要更多细化措施支撑。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对女性就业歧视,不应将企业作为对立面,应该多一些对企业的支持与鼓励。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最终目的是盈利。当然,在盈利过程,我们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其中就包括承担一部分女性生育成本——不能辞退处于哺乳期的员工。这项责任不可推卸,我国以《劳动法》加以固定。但我们知道,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势必也仅仅只会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主动性欠缺。如果多聘用女性职工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效益,相信无需法律规定,企业也会主动扩招。只对企业提要求,不给予一定的鼓励,企业反而可能更加排斥女性职工,或者也将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另外,换个角度思考:求职者为得到工作机会,是否会出现不得不“主动交代”婚育情况的状况呢?将二者对立,最终只会导致歧视的手段更为隐蔽。 那么,应该怎么鼓励呢?鼓励平等用工的手段,可以是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也可以是荣誉授予。对一个企业来说,塑造一个“女性友好型”的社会形象,能够带来“公平”“宽容”的社会口碑,对于企业吸纳人才、提升信誉价值也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