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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解除协议 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17-03-02 10:09: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以延迟提交产品为由

欲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法院:查明情况与事实不符 诉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27日,厦门快乐家庭公司委托姚明信息公司开发一款手机软件,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声明在60天内需完成软件开发。

随后,姚明信息公司开始进行软件开发,但软件的开发显然超出了预期的复杂性以及中途人员的变动导致双方需重新对功能及提交时间进行评估。同时,在开发过程中 ,快乐家庭公司也在不断增加后台内容需求。2016年3月,快乐家庭公司以姚明信息公司延迟提交产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姚明信息公司的《委托合同》并返还开发费用。最终,海沧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双方邮件沟通的内容,可以看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快乐家庭公司变更和增加需求、姚明信息公司人员调动以及对于软件复杂性预估过低等。厦门快乐家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何时对项目原型进行确认,其主张姚明信息公司应于2015年11月15日完成软件交付,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通常情况下,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约定以免除对自己的约束,这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就可放生效力,若规定、行使不当,很容易造成权利人滥用解除权。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铃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