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 能否适用执行异议程序

2017-05-23 09:04: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先生:在执行案件中,我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远高于市场价。请问,我对该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能否适用执行异议程序?

【解答】

朱正国(将乐县法院法官助理):陈先生,您好!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您只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由评估机构出具书面答复。并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