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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此房产是否为“权属不清”

2017-06-02 08:35: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先生:2015年10月,陈某委托我代理销售坐落于连城的3处巫某的房产,此3处房产均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协议签订后,本人支付了3万元作为独家销售保证金。但是在约定的销售时间内,因陈某未能向我提供相关房产的土地证,使得房子没有卖出去,我认为委托销售的房屋无土地证属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权属不清。请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其返还独家销售保证金3万元?

【解答】

桑建霞(连城县法院法官):林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陈某与您签订的房产销售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已经提供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而且陈某在委托代为销售房产时,你已知晓涉案房屋有房产证但无土地证。涉案房屋有房产证即不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有无土地证及是否应当提交问题,如果销售代理协议没有更具体的约定,那么陈某的行为就不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罗立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