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遇事不顺 动口又动手

2017-06-19 09:15: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说法:

以上3个案例中的动手者均给受害者造成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案例一中,乡邻之间家养动物相咬本属正常之事,但引起纠纷后,狗的主人互不相让,在互相殴打中,无所顾忌,酿成人伤人的大祸。而案例二中的山某某明显就是“路怒症”一族,面对“路怒症”,不讲点忍与让,保持清醒头脑,也极易触犯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吴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