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仍被判赔偿
法院:免责条款非投保人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按保险单约定,保险公司本不应对交通肇事逃逸情况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单上并非投保人签字,那么谁应为行人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需赔偿死者家属77万多元。 司机肇事逃逸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 2015年6月,司机张甲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与坐卧在路中的行人老向发生碰撞。在明知撞到人的情况下,张甲并没有选择下车查看,而是果断踩了油门,选择驾车逃逸。 被撞倒的老向经送医抢救后无效身亡。经勘查,交警认定张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老向因为坐卧在路中间导致悲剧发生,因此也需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情到这里,受害者起诉到法院,肇事者该如何赔偿,似乎都一目了然。 但是,经警方查明,发现肇事车辆的归属关系有点复杂。肇事司机是张甲,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乙,车辆实际所有人则是张丙。 事故发生后,老向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某等人为维权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张甲、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张乙、实际所有人张丙以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多方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庭上,向某等人认为,张甲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老向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对向某的损失承担优先赔偿责任,张甲、张乙、张丙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们主张的金额过高了,全部要我赔偿没道理。”肇事司机张甲认为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辩称,张甲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车辆登记车主张乙认为,其只是登记车主,且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实际所有人张丙也辩称,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处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针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该条款并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以张丙作为投保人与其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作为证据,该保险单免责条款中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张丙提出对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处签名确非张丙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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