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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仍被判赔偿

2017-07-26 09:53: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查明保单代签

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中,保险公司在需投保人签章处代为签名,而且未能证明其已向张丙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认为,作为保险公司,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并由相对人签名盖章确认,而非代为签名。

本次交通事故给向某等人造成的损失为94万余元,而张甲负主要责任,老向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甲承担民事责任比例为8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和66万余元。

法官建议

保险公司应当重视起案件中出现的代签名现象,严格遵守法律与职业规定,如实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吴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