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水库捕鱼溺亡 家属起诉索要赔偿
法院:管理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5日讯 2016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村民廖某甲、廖某乙明知连日暴雨、河深水急,在未做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私自撑竹筏下河捕鱼,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家属和水库相关管理单位由此产生死亡赔偿纠纷。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此类案件中,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定性及划分? 库区连日降雨 村民放筏捕鱼溺亡 三月的龙岩进入了连续多雨的季节。长期在库区生活,熟悉周边水域情况的新罗区白沙镇营斗村民廖某甲约上朋友廖某乙一起下河捕鱼。 2016年3月23日凌晨4时,没有穿救生衣也没有做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廖某甲、廖某乙撑着事先找村民借的竹筏,一起到某水库库区放网捕鱼。当日上午6时许,家人发现二人没回家。多方寻找后,在该水库边发现廖某甲的摩托车,岸边有俩人的物品。 家属沿着水面和两岸叫喊寻找未果后,就报警寻求帮助。8时20分左右,龙岩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由于连降暴雨,白沙镇通往营斗村的道路山体滑坡道路中断,白沙派出所警车无法到达现场,便委托万安派出所出警。 接到警情后,万安派出所民警赶往事发现场组织搜寻,在水面和岸边都没有发现失踪人员的踪迹,只看到距离岸边20米左右的水面上有一条竹筏,上面有一个黑色头灯。 警方和当地政府立即搜救打捞,直到3月31日,在白沙水电厂蓄水大坝上游十几公里处,才发现廖某甲、廖某乙二人的尸体。2016年4月7日,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区分局法医室尸表检验、派出所情况介绍,俩人符合溺水而死的情形。 家属诉至法院 管理方称已尽义务 在水库周边,当地政府、养殖公司、水电厂均通过公告、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群众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船、捕鱼、游泳等警示内容。但廖某甲、廖某乙的家属认为当地政府、养殖公司、水电厂未保障库区范围内的活动人员安全,应对二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那么,当地政府、养殖公司、水电厂三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廖某甲、廖某乙是库区长期居住的村民,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凌晨下河捕鱼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且他们未经水库承包方许可,私自下河捕鱼,其自身存在过错。”针对廖某甲家属提出的诉求,三被告委托代理律师提出看法。 “从实地照片可以证明,我们在库区四周已经以公告、设立警示标志的形式,履行了管理方善意的提示义务及安全防护义务。在该水电厂发布的《关于电厂管理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公告》中载明:大坝上游距进水口300米、溢洪道上300米的水域内,严禁进入水域炸鱼、捕鱼、游泳、划船等。而死者落水区域距离大坝有十几公里之遥,不能要求其在整个水域每个可能落水地点均设置警示标志,不符合客观现实。宣传警示工作都是长期进行的,个别村民不自觉遵守,才导致悲剧发生。”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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