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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的正确看“法”

2017-08-17 09:52: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7日讯   《我的前半生》可以说又是一部“刷屏”的热剧,引发了众多讨论热点。屏幕上演员们演绎着各种悲欢离合,其中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在现实中,我们遇到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长汀县法院的法官们,为您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问题①

婚姻破裂难挽回,罗子君如何争得抚养权?

记者:大家都同情做了多年家庭主妇的罗子君,剧中的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为何会判她胜诉?

段小华法官:根据剧情,罗子君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没有太大问题,焦点在于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针对夫妻离婚以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遵照如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罗子君是一个资深全职太太,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她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其自身优势。罗子君的孩子出生后便一直随其生活,她对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喜好都比陈俊生更加了解,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相比而言,陈俊生常年加班,根本没有时间陪伴和教育孩子,这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一大硬伤。

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抚养权时,父母一方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确实是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最大的宗旨就是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这种“有利于”是一个综合考量的因素。

问题②

陈俊生出轨后,罗子君提出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记者:陈俊生是婚姻中出轨一方,他和凌玲的关系算不算重婚行为?罗子君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分得大房子,法律依据是什么?

曾桂英法官: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在罗子君和陈俊生的离婚官司中,陈俊生虽然出轨,但罗子君很难找到证据证实陈俊生和凌玲有通奸行为,更难证实他们有同居或者重婚行为。

对于罗子君提出财产分割而分得大房子,在法律上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协商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给予补偿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之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剧中,房子是陈俊生罗子君夫妇婚后所得,系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但离婚诉求是作为过错方的陈俊生提出的,而且陈俊生也说过“你要什么我都可以满足你”。陈俊生除了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方面态度坚决之外,在财产分配上基本是满足罗子君的要求的。故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罗子君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