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虚假诉讼 被追责得不偿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影视剧中,我们常听到这样一句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意味着在法庭上,刑事被告人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但其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审判中的证据,应真实可信,不可捏造。而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订立虚假买卖、转让合同、转移财产。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他人该当何罪?日前,柘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虚假诉讼案。 案例一: 夫妻俩为牟取巨额利益 伪造重要证据状告他人 今年4月28日,张某章与游某玉夫妻二人向柘荣县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3月29日,游某生、游某菊因故向其二人借款34.5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张某章几经催讨,游某生夫妻却拒绝还款。截至2017年4月27日,共欠本息合计765440元。 对于突如其来的官司,游某生懵了,称自己当年确实开具了一张借条给张某章夫妻,但并没有约定利息。且由于事后张某章并未支付相应的借款,借款事实理应不成立。 “当时在我家,我明明把装了34.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你,你怎么不承认?”面对游某生的反驳,张某章有模有样地描述起借款的情形。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有所争议,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法庭调查。 调查过程中,该院为查明事实,当庭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且释明并提醒如之前作虚假陈述,可以立即变更陈述。但张某章夫妻在签署保证书后,仍坚持原说词。 后该院查明,张某章夫妻在第2次开庭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与之前的证据有出入,且夫妻俩不仅就借贷发生时的细节陈述有所矛盾,也无法提供当初给付现金的佐证。经询问,张某章最终承认其捏造借款给游某生的事实。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件审理中,涉案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当事人的陈述为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张某章、游某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张某章、游某玉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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