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虚假诉讼 被追责得不偿失
案例二: 两公司为躲避其他债权 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2012年至2013年间,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8次向福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7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为3年,并分别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协议签订后,该贸易公司于同日将出借款转入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出借款给付义务。但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该融资担保公司却迟迟未予还本付息。 2015年10月12日,福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柘荣县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7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柘荣县法院在第一次调解中,对双方当事人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款项去向等细节进行单独、反复、交叉询问。发现该案存在疑点,双方之间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针对发现的疑点,该院依职权到相关银行调取了当时双方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并到福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调取了财务账册等证据,查明了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福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了7笔共计1550万元借款,仅剩2013年4月17日的200万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两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大部分借贷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意图是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福建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遂依法对双方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各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对此,法院将大力打击。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袁高贤 詹金华 李秋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