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欲离职用人单位扣档案 并要求付违约金该咋办

2017-09-13 10:57: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吴女士:大学毕业后,我在某私立学校入职当代课老师。今年,我通过教师招考进入公立中学,并提前1个月提交离职材料。但是私立学校扣住我的档案不让我走,要求我支付2万元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刘应标(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吴女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及其他物品。您已经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材料,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扣留您档案、要求您支付2万元违约金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