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提防购车“陷阱” 维护自身权益

2017-11-15 09:32: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5日讯  辛苦攒足了钱,准备成为“有车一族”时,你会发现原来这过程也不是那么轻松愉快,买车时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许多“哑巴亏”。有些购车需注意的细节就在你兴奋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忽略了,等到发现已经为时已晚。今天小编就通过以下案例告诉你在购车过程中要小心的“陷阱”。

案例一:支付订金后被告知车辆停产

7月底,消费者吴先生在莆田市城厢区一家4S店购买一辆品牌汽车,并支付订金7万元,销售商承诺20天左右可以到货。可没多久,吴先生却被告知该款汽车要停产了,到时候不一定会有车,吴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同意退款。商家承诺3个工作日内处理好订金,但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处理好,吴先生只好向12315投诉服务台投诉。

城厢区工商局华亭工商所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解。原来,新车从订购到提取一般正常时间都是要45天左右,吴先生与销售商签完合同后,销售商才接到停产的通知,而已生产的该款车要在全国的4S店内分配,因而销售商不敢保证会有货,所以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而公司退款则需要一些手续要办,所以给延误了。销售商表示手续一办完立马打款给吴先生,并向吴先生表示歉意。

消费提示:

若车辆是期货,一定在购买时与销售人员确认清楚,与双方都能达成的交付时间留有余地。按照商务部颁发的《汽车贸易政策》里的规定,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在新车上市速度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老车型停产也就不断增加,提醒消费在购车时需注意的是不要买那些昙花一现的“停产车”。

案例二:“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

5月初,消费者刘先生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并支付订金5000元。过了几天,刘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该车辆,要求商家退还订金,但是商家以刘先生当初支付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为由拒绝退款,刘先生只好向12315投诉服务台投诉。城厢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该汽车贸易公司现场提取了购车合同和收据,经过确认,消费者刘先生支付的是定金5000元,而非订金。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考虑到消费者实际情况,最后同意退还定金3000元。

消费提示: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由当事人即购车者预先向对方即销售商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履行可以如数返还的,没有实质法律约束力。一句话: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时要充分考虑清楚,在交付定车款项后,要明确开具定金收据或是订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