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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边钱被取走 储户诉至法院索赔

2018-02-02 09:48: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银行担主责,赔八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日讯   身处国内,却收到这样的短信:“您尾号为××××的银行卡在境外取现2000元……”可能大多数人都以为是垃圾短信,但莆田市秀屿区蔡先生的账户却真的在境外被取走了8213.28元。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银行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需赔偿损失6570.62元,按盗刷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算。

储户:人卡均在国内,钱却在境外被取走

蔡先生系莆田某银行的储蓄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为该储蓄账户借记卡设置了密码,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2016年12月9日,蔡先生突然收到银行的提示短信,上述借记卡账户在境外被人通过ATM机分5次取款,合计8213.28元(含手续费),而当日蔡先生本人在秀屿区,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随即蔡先生到银行进行交涉,银行称上述款项被人在柬埔寨取走。

人在家中坐,存款被取走,蔡先生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予以赔偿,被银行拒绝。于是蔡先生诉至法院,称自己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将钱款放在银行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蔡先生存款被盗,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银行不同意调解,因此该案无法调解。

银行:储户未保管好密码,银行无需赔偿

庭上,蔡先生诉称交易发生时其本人和涉案银行卡均未离开莆田,而根据警方提供的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人不是蔡先生本人,蔡先生也提交了存折和银行卡,庭审时银行对这点予以确认。

银行则在庭上辩称,蔡先生一直未证明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提供的借记卡符合安全规定,没有证据表明该卡被复制。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蔡先生为其本人利益所设定和持有,除非蔡先生泄密码,否则他人无从知晓,蔡先生应对未授权他人进行取款及未将银行卡密码外泄负有举证责任。

银行还提供《个人开户与服务申请表》《领卡签收单》《建行龙卡借记卡章程》等材料,证明银行已将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告知蔡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蔡先生负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总之,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未能识别伪卡,银行需担主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蔡先生在银行处开设储蓄账户,并取得存取款凭证储蓄借记卡,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有审核用来发生交易的借记卡真伪的义务,如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对不真实的卡片识别为真实借记卡而发生交易,就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蔡先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的义务,如果因自身原因致使借记卡丢失或者交易密码泄露,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持有通过银行柜员机识别的卡片和输入正确的密码是完成上述交易的必要条件,银行未能辨识是否是真实的借记卡,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蔡先生对其银行卡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案外人能够使用正确密码完成转账和取款交易,可见蔡先生没有完全履行其对银行卡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对其存款的损失也具有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外人在境外柜员机上完成取款交易,持有通过银行柜员机识别的卡片和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但银行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为80%,即银行应对蔡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8213.28元×80%=6570.62元的赔偿责任。

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