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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边钱被取走 储户诉至法院索赔

2018-02-02 09:48: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1、格式合同并非全部有效

本案中,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银行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2、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学原理,通常情况下,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没有发生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因此,蔡先生提交了存折和银行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银行主张蔡先生恶意支取,则应当就蔡先生指使他人使用银行卡或泄露密码等承担举证责任。

教你一招: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卡异地被盗案时有发生,持卡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银行卡异地被盗要做到以下三点:

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

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

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