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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一女二嫁” 涉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2018-02-05 09:45: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暴露“老赖”真面目

黄某某向检察院提出诉求后,检察院一方面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一方面自行分析研究,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检察官跟踪收集材料。这时,检察官偶然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微信平台中发现,张某某还是个“老赖”。

检察官马上到法院查阅张某某的民事案件档案,发现张某某涉及近20起经济纠纷,近几年来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的欠债金额已经高达三千多万元。

也就是说,张某某在收取黄某某工程款的时候就已负巨额债务,无履约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收取黄某某的钱不可能用在工程上,非法占有动机非常明显。

检察官继续追查,找到了一份关键证据:在法院,张某某牵扯到一件民事纠纷调解案件。在这个调解案件中,张某某的妻子向法庭提供了《内部转让协议》的书证,这个书证可以证明在2013年6月25日,张某某就已经将B标段工程全部转包给了曾某某、刘某。张某某对该工程已经完全没有控制权。

因为张某某还占有承包人曾某某、刘某某应当得到的保证金退款,而张某某拒不归还,才有这个民事纠纷调解。

张某某隐瞒已经将工程转让给曾某某、刘某某,而编造要转包给黄某某骗取钱财的事实已真相大白。

曾某某、刘某某之所以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违心地说工程是三人合股承包的,原因是张某某同他们串通,曾某某、刘某某担心如果不配合,他们的保证金退款就可能被张某某“黑”了,收不回来。

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1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便有了上述的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事上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诈骗与普通经济纠纷往往很难区别,尤其是当当事人使用合同等合法方式时,更是难以区别,两者区别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结合该案来看,张某某其实早在案发前已经欠了大量的外债,资不抵债,靠借钱来维持资金周转,已经不具备履约的能力,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认识之前就已经将工程转让给了他人,但他隐瞒了这个事实,先后以工程转让给黄某某做、中标后会将工程分给黄某某做为由,一步步引诱黄某某将1150万元转给自己。上述款项到手后,张某某即将款项转给他人、归还贷款等,还大量进行取现和消费。

因此,结合全案来看,张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