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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如此损坏是否应当得到理赔

2018-03-05 10:05: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屈先生:一次,我驾车外出时,前面一辆车突然急刹车,导致我驾驶的车辆追尾。我和前方车辆的驾驶员都下车查看,虽然双方车辆均有损坏,却并未使驾乘人员受伤。此时,恰巧被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发现,办案民警拍照后,为避免道路拥堵,便要求我们立即将车驶离现场,到交警队处理事故。但在我驾驶车辆行驶不到2公里后自动熄火,经4S店技术人员前来查看,确定故障为发动机拉缸,及其它相关部件损坏。其维修方案为更换发动机引擎总成及相关密封部件,共计需维修费5.3万元。但当我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生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在发生追尾事故后,水箱漏水到发动机高温和报警有一段时间,车辆在继续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当发现仪表盘提示发动机高温报警,并应立即停车而非继续行驶到发动机熄火,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

于是,保险公司便以双方保险合同规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所说的是否合理?我的车受到如此损坏是否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解答:

蔡邦松(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屈先生,您好!既然保险公司以“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那么,我们就应当首先明确您在发生车辆追尾事故之后,是否存在着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车辆的情形。

尽管按照保险公司所说,在发生追尾事故后,水箱漏水到发动机高温和报警有一段时间,车辆在继续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当发现仪表盘提示发动机高温报警,并应立即停车而非继续行驶到发动机熄火。但是,您在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因发动机尚能继续运转,您作为普通驾驶人无从知晓车辆发动机存在不能继续驾驶的情形,且为了防止因肇事车辆引发道路拥堵,应交警的要求立即驶离事故现场前往交警队处理事故,并无过错。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追尾事故发生后的车辆行驶过程中,该车实际进行过发动机高温警示,难以认定您在继续行驶过程中,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发动机温度升高或存在其他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情形。

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予以合理判断。因为您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所作所为并无不妥,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即不应视为车辆驾驶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亦无扩大损失的故意,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理赔。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