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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签租赁合同证据 企图规避执行蒙混过关

2018-03-06 09:38: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妨碍执行作伪证 予以罚款10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撒谎”可大可小,而伪造重要证据企图蒙蔽法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是对法庭的藐视,更违反了相关法律,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近期,惠安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案外人处罚款10万元。

案情回顾:

出示证据提出执行异议

惠安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农信社与被执行人惠安某食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惠安某食品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工业区的房屋并启动评估程序。

此后,案外人泉州市某塑胶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屋由其承租并实际占有使用和支付租金,法院应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利(租期15年且租金抵扣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某食品公司欠该案外人的借款)。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25日和2016年3月20日的《租赁合同》《补充租赁合同》各一份,还有租金支付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申请执行人某农信社对上述《租赁合同》《补充租赁合同》持有异议并申请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

驳回复议申请并处罚款

经鉴定,上述两份合同形成时间相近,鉴定机构还补充说明:该检测结果不符合两份合同标称的时间间隔跨度。据此,该院作出决定书,对泉州某塑胶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限于2017年12月15日前缴纳。

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泉州某塑胶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2018年2月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罚款人泉州某塑胶公司向惠安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的进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决定驳回泉州某塑胶公司复议申请。

据了解,该公司在执行干警释法说理以及事实面前,深知伪造合同妨碍执行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在复议结果作出前,于2018年2月1日主动上缴了10万元罚款及3万元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