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代考涉犯罪 以身试法不可取
案例一: 男子替同事参加自考被抓 涉嫌代替考试罪面临处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4日讯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更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诚信的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可是,在如此高压下,还是有人以身试法,结果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4月15日15时许,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民警接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考点的监考老师报警,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冒名代替考生参加考试,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该名男子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 经调查,4月15日下午,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内正在举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该名男子邱某因受公司同事陈某委托,于当天下午14时许,持有陈某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团体社会工作科目的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对考生身份进行核对时,发现邱某与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考生陈某样貌、年龄均不相符,随即将情况报告福州自考办公室并拨打了110报警。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福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高中或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教育考试,邱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当日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次日,委托邱某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其因考试当日在外出差无法到场参加考试,故提前联系了同事邱某,让邱某代替自己参加4月15日下午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陈某委托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同样也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徐伯烨) 案例二: 找朋友代考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代替考试罪俩人获刑 因担心无法通过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女子蔡某竟找“枪手”替考,不料露了馅,俩人均获刑。4月26日,长汀县法院审结首例替考案,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修某单处罚金2000元。 蔡某与修某系朋友。2016年8月,仅有小学文化的蔡某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由于其本人参加科目一考试未能通过,于是她找到朋友修某,请她代考“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修某同意代考。 2017年5月23日,修某拿着蔡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代考“科目一”并通过了考试;次日,修某故伎重施,代考“科目三”并通过了考试。考试结束后,民警在审核相关资料时发现修某存在代考嫌疑,于是将蔡某、修某传唤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事情就此败露。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让被告人修某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曾昭辉 李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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