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代考涉犯罪 以身试法不可取
2018-05-14 11:07: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释法时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代替考试罪,替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破坏社会公平秩序和诚信体系,两种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替考涉案人员大多是年轻人,一旦触及法律,将对其一生产生不良影响。 在此,提醒所有参考人员,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考试,诚信参考,努力发挥和展示自己的真实水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考试的结果不过是一时的成败,切莫因为贪图捷径而在自己人生中留下刺眼的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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