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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假借条欲分配执行款 二人串通虚假诉讼获刑罚

2018-06-01 09:44: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出具虚假借条等串通捏造事实,虚假调解骗取法院调解书,参与执行款分配。为了逃避执行,被执行人竟玩起了虚假诉讼,费尽心机最终换来刑罚。

与债权人“赛跑” 妄图抢占先机

在莆田做生意的张某因生意不景气导致债台高筑,于2014年10月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而在被起诉之前,张某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银行分多笔依次转账到其亲戚兼员工赵某的账户,赵某又将收到的款项转至张某的另一个亲戚兼员工李某的账户上。李某在收到每一笔汇款后,立即将钱转回张某的账户。通过三角转账,一天内,钱又回到了张某的“钱包”,但却多一项收获,即银行流水。

2014年12月,法院就张某与债权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2015年4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张某眼见执行压力越来越大,便又动起了歪脑筋。在张某的授意下,张某与李某通过签订虚假借条、提供银行流水单,捏造了李某于2014年7月25日借款140万元给张某的事实,并于2016年10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数日后,俩人即达成调解协议,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企图在法院对相关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时参与拍卖款的执行分配,以减少张某的“损失”。

东窗事发之后 中止调解执行

东窗事发,2017年7月张某被移交秀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第一时间裁定中止了原调解书的执行。2018年3月20日,秀屿区检察院以张某、李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向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俩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莆田市秀屿区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伙同李某通过伪造借款140万元的相关证据,串通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虚假的调解骗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在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但其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快审快结这起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张某犯虚假诉讼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犯虚假诉讼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