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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假借条欲分配执行款 二人串通虚假诉讼获刑罚

2018-06-01 09:44: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①中,公司老板李某与公司员工小张等4人为了优先分配执行款,而恶意串通,伪造拖欠工资款,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例②中,张某伪造借款试图减少“损失”,骗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例中,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两个案件中,检察院均发现案件属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