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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款主张合同无法履行 已履行义务一方诉至法院

2018-06-14 13:04: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不导致合同的自然终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4日讯   莆田某文化发展公司向莆田市荔城区曾某定制一批带有特殊标志的鞋子,但曾某开始加工生产后,某文化发展公司却以自己违约导致合同自然终止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交款义务。那么,某文化发展公司这一做法可行吗?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今年年初,莆田某文化发展公司找到曾某,要求定制一批带有特殊标志的鞋子,并与曾某签订5份《采购合同》。合同规定,合同签订3日内某文化发展公司支付曾某货款的30%,曾某出货满单后(曾某货品到达某文化发展公司仓库经检验合格)15日内,某文化发展公司需支付货款的60%,剩余货款60天内某文化发展公司再行支付曾某。某文化发展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延迟15天的,曾某有权拒绝生产下批订单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曾某向某文化发展公司申请第一期的30%价款,并填写《付款申请单》,由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原股东之一崔某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之后,曾某按约开始加工生产有某文化发展公司图案标志的鞋材半成品,但该文化公司却以“其没有支付款项,双方已经默认合同终止”为由拒绝支付第一期的30%价款共计171424.92元。曾某诉至荔城区法院,要求某文化发展公司支付相应加工款。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事实清楚,曾某提供的《订单表》《付款申请单》《视频光盘》、照片及当庭提供的实物,与采购合同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曾某根据采购合同履行加工义务。虽然合同约定某文化发展公司未付款,曾某有权拒绝生产,并不是禁止生产,曾某进行生产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某文化发展公司也没有举证其有通知曾某终止合同,故曾某主张其履行采购合同,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采纳。

同时,涉案的5份采购合同均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货款的30%,出货满单后15日内需支付货款的60%,剩余货款60天内再支付。该案中,曾某目前还未出货满单,但签约早已超过3日,某文化发展公司按约应向曾某支付货款的30%,故曾某诉求某文化发展公司按约支付加工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法院判决某文化发展公司应向曾某支付加工款171424.92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