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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掉水沟溺亡家属起诉三方索赔偿

2018-06-22 09:45: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涉事两家公司担责75%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2日讯  对于“60后”男子胡某的家人来说,2017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难熬的节日。

临近2017年春节,胡某和一众工友聚完餐后回家,没想到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水沟中溺亡。那到底谁该为该起事故承担赔偿呢?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工友聚餐饮酒 男子归途掉水沟溺亡

胡某生前系福清某气体有限公司的职工,去年2月5日,因当天放假未上班,再加上临近春节,当天下午4时30分许,胡某自带一瓶红酒和一瓶白酒,约了齐某(吃饭未饮酒)、余某等工友一起在公司食堂吃饭饮酒。

晚餐结束后,胡某与工友一起乘坐由齐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回家,当车辆行驶到福清江阴镇一处交叉路口时,胡某提出要下车走回住处,齐某便停车让其下车。

但谁也没想到的是,这竟成了永别。

同年2月6日,胡某的亲属在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的大厦与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办公楼交界处的排洪沟下找到胡某所提的水壶,并在该水沟里找到胡某的尸体。福清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于同年2月17日出具证明,证明胡某系返回住处途中掉进水沟溺亡。悲痛欲绝的胡某家属认为众工友、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责,遂将他们告上法庭。

对于事故责任 庭审多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众工友均辩称:“2017年2月5日下午5时许,大家一起在公司食堂吃饭并喝酒,但在场并无人向胡某劝酒,晚餐结束后胡某也没有喝醉酒,吃完后大家就坐公司的中巴回宿舍休息。胡某的死亡与我们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福清某钓具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对胡某死亡没有侵权也没有任何过错,胡某掉落水沟的地点并非其公司与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交界处,而是在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界内。“我们公司已将水泥铺到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界内,但是因后者没有衔接才留下了缝隙。其次,胡某对自己死亡有重大过错,与公司无关。”该公司称。

而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方面则辩称,公司未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胡某的死亡事故与该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放任自己饮酒,缺乏对自身的控制。该公司称,案发地点地面高低不平,建筑垃圾多,乱石嶙峋、杂草丛生,根本不适合人通行。一般人正常情况下不会弃案发地点东侧宽敞、平整的道路不走,而偏偏要越过1米宽长满绿化树的绿化带进入案发地点。且该路段为胡某的日常通行路段,其应当了解道路的状况,而在醉酒状态下,胡某未能识别和判断周围的环境而坠入水沟,其死亡与自身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