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掉水沟溺亡家属起诉三方索赔偿
法院审理:判决死者承担25%责任 那么,在这起意外事故中,上述三方是否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出行,先后将办公楼前的排洪沟盖上水泥板与新江公路相通,且在两者所盖的水泥板处留下了宽30厘米的空隙,使得行人容易不小心掉入。俩公司对此依法负有安全防范的义务,以防止行人安全通行。 显然,两家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使得胡某通行该处时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两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后覆盖水泥板施工方,其应当预见到留下30厘米宽的缝隙很容易使行人忽视而掉入水沟,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法院依法酌定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而胡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福清工作多年,且居住在福清市江阴镇,其对该周边环境应当比较熟悉,理应知道该条排洪沟的存在。然而,其下车后未选择安全的公路人行道通行,在通行至排洪沟盖上水泥板也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其掉入排洪沟溺亡,胡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25%的责任。 此外,综合该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本次聚餐是由胡某提出的,各方在一起用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聚餐,在用餐过程中用餐各方也未出现恶意劝酒行为,用餐结束后胡某也未表现出醉酒状态。因此一起用餐的各工友不负有安全护送胡某回家的法定义务。由于胡某的死亡,给其家人精神上带来了痛苦,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适当支持,以赔偿50000元为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8726元;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973元。 法官说法:何谓安全保障义务? 可能会有不少人纳闷,上述两家公司并未实施侵害行为,但在此事中却为何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这就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办案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放大,只有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须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为了方便出行,而采取在排洪沟盖上水泥板,并留有空隙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危险防范责任,应当认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胡某死亡,具有过错。”法官说。 同时,这样的情形在公共场所更应引起警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安全防范无小事。管理方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同时,最好还需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示,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避免出现意外。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