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为避税 竟签订“阴阳合同”
检察官:此行为具有违法性,还会带来交易风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近期,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话题被热议。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二手房买卖时经常会发生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殊不知,这种“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案件① 为节省税费 在房屋价格上做手脚 去年4月,三明市梅列区的萧某与郑某事先约定,萧某用68万元存款购买郑某的房子,俩人此后签订一份购房协议。随后,郑某为节省税费,跟萧某合计在过户手续上只写37万元。萧某觉得可以就照办了,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不料,数月之后意外发生,郑某不幸身故,郑某的妻子以萧某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逃避有关国家税费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要求萧某还房。 经法院审查,双方的确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有在价格上做手脚,购房价格37万元有损国家利益,因此判断为无效价格。但该份合同承认房屋产权变动的事实,即合同部分条款有效,并不是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无效。因此,郑某妻子要求归还房屋的诉讼被驳回。 检察官说法: 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检察官认为应从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同时间及其目的进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在确认被告是有权转让后,原告订立的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而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 而关于房价的约定,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规定,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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