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协助办理房子变更 起诉法院是否会判归女方
林女士:我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以该房产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20余万元。2014年底,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俩人购买的房产归我所有,我前夫需配合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后,我多次催前夫办理房产手续,都遭遇无理拒绝。无奈下,我起诉至法院,并在立案后的两个月里结清了剩余房贷。请问,法院是否会判决房屋归我所有? 解答: 丁贤(福鼎市法院法官):林女士,您好!您与您前夫在离婚登记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归您所有且您前夫应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该房屋所结欠银行抵押贷款已结清,您前夫应依约履行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可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法院应判决该房产归您所有,您前夫应协助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本报记者 黄锡顺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