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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被辞退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2018-08-01 09:36: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公司从提出到辞退 一天“撵走”十余人

“到共享中心来一下。”6月,在一家卫浴企业担任销售助理的程浩(化名)接到人事经理电话。到了共享中心,程浩在办公室外等了一会儿后被叫了进去。人事经理开门见山,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要和程浩解除劳动合同。因其工作期满一年,会补偿一个月工资。

“为什么这么突然?”程浩提出疑问,人事经理说,辞退并不是针对他一个人,整个部门的大部分人都要被辞退,而且其他人都已经签字了。

获得一个月的赔偿后,程浩签订了劳务关系解除合同,并在公司的要求下,在当天下午收拾东西离开了公司。

此次被该用人单位辞退的,共有十余人。离职后,程浩得知,工作一年被无故辞退,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于是,他和另一名同事去劳动保障中心咨询。但因其已经和单位签订了劳务关系解除合同,被告知无法再受理。

“公司玩的就是心理战。”据程浩说,被辞退的员工都是当天才知道自己要被解雇的消息,且说辞都是一样。“而且当天下午就要我们走,太没人情味了。”

法官释法:

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陈芳:该企业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条规定。具体表现为辞退理由不正当,有欺骗嫌疑。被辞退员工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之后,仍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维权提醒:

针对以上案例,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希鹏提醒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救济。一是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与控告,请求相关的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员工为保障自身权益,需要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工牌、同事的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交记录等;万一出现以上类似情况,需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

(见习记者 余晶 实习生 蔡舒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