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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猫腻多 签订合同需谨慎

2018-08-10 10:05: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合同陷阱③

“换非原厂件,恕不保修”

今年5月,刘先生因需去汽车修理厂更换汽车零件。为了省钱,刘先生选择不用原厂件。修理厂却表示,客户要求使用自带配件或者副厂件更换零件,则维修厂不负责质量保修。刘先生听后无奈,只能花高价更换原厂件。

消费提醒: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当提供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合同陷阱④

“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今年7月,史先生在某4S店维修车子,4S店给他的合同里竟然要求“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消费提醒:《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合同陷阱⑤

“维修质量保证期缩水”

今年6月,黄先生在某4S店维修完车子后,店里的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本店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黄先生知道法定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4S店给“缩水”了10000公里。

消费提醒: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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