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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猫腻多 签订合同需谨慎

2018-08-10 10:05: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工商人员提醒:认真阅读维修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族”。汽车是易耗品,难免出故障。当我们将车开去维修时,一定要小心汽车维修合同背后的陷阱。下面,我们跟随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华亭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去看看那些藏在汽车维修合同背后的陷阱。

合同陷阱①

“逾期不接车,维修方自行处理送修车辆”

今年6月,陈先生送爱车进厂维修,并签下维修方提供的合同,事后在合同里发现了这样一个格式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陈先生很诧异,怎么自己的车托修后就变成维修厂可以随便处理的了。

消费提醒: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此外,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若托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维修费用,承修方可就送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支付费用的期间。故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未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费用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余款的处理作出规定,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权利。

合同陷阱②

“沉默就代表同意更换零件”

今年6月,严女士去4S店修理爱车的变速箱,店内工作人员联系她称发现前车灯有问题,严女士并未在意。但接车那天,严女士发现车灯被更换,且需额外支付1200元的换件费用。严女士找4S店理论,店方拿出书面维修合同,指出其中有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

消费提醒: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同意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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