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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市场欺诈营销现象调查

2018-08-21 10:53: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与法同行:如何有效治理保健品诈骗?

保健品不能宣传治疗功能

记者:我国《广告法》规定,保健品不得宣传治疗功能。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区别保健品和药品?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保健与治疗尽管都是致力于人们的健康,但保健是不具备治疗功能的。

对于保健品的宣传,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许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这都是欺骗。保健食品广告中如果出现医疗机构的名字和形象,或者以医务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如果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宣称产品有治疗效果的,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罪名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与保健品有关的罪名有好几个,如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涉及保健品的犯罪,具体该如何确定罪名?

胡功群(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在保健品生产、销售各环节中,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较多,主要涉及如下罪名: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因此,保健食品宣称自己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的,应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劣药罪论处。按照我国《刑法》第2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购买不具有保健功能的所谓保健品,达到一定数额后,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保健品属于特殊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没有办证而从事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如果生产、销售保健品的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构成来确定其涉嫌的具体罪名。如果一行为涉嫌数个罪名,应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