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院公益和营利的博弈
与法同行:公益性应是养老机构第一属性 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同 记者:老年人人口快速攀升,养老市场潜力巨大。而养老产业要真正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政府、市场和社会该如何发挥协同作用? 杨勤法(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 要使养老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就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各方的正确定位,发挥各自功能。 首先,要有效发挥政府在养老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我国现有的养老政策,更多的体现在政策和规划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政策界限需要有所创新与突破。 其次,按照国家的养老规划,应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最后,社会各界要为老年健康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老年教育、老年文化、老年娱乐等,加强涉老数据、信息的汇集整合和发掘运用,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可信统计分析决策机制。 完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 记者:机构养老,就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公寓、养老社区等机构里面养老。有人认为,机构养老就是市场化养老,而市场化养老就是高端化养老。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从逻辑上讲,机构养老与市场化养老属于养老的不同类型,两者存在交叉,不应简单等同。机构养老主要是通过法人机构,或者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来完成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市场化养老则是以养老产业以市场化供给为主要标志的养老类型。 我认为,养老机构的第一属性还应是公益性,市场化只能是其次要属性,应当服务于公益性的功能与属性。此外,市场化养老绝不等同于高端化养老。市场化是为了整合社会养老各种服务资源而采取的手段,提供质量优良、价格适度的养老服务才应是机构养老服务的根本目标,其高端化应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人才、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而并非高端化的甚至豪华的养老设施设备。 押金无法退回或涉嫌犯罪 记者: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养老院收取的押金是否存在监管盲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郭泽强:关于养老机构的收费问题,主要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予以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据此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都需要公示收费依据,并且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收取费用,以实际满足养老需要。民办养老院收取的押金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办养老院的资金监管范围是他们的运营资金费用,但对押金的用途并没有规定和监管,处于“盲区”。实践中,民办养老院如将老人押金用于投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给老人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如果民办养老机构以交押金的名义向老年人收取款项,并给予一定回报,约定一定期限可以退回本金的,这就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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