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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物业纠纷那些事儿

2018-09-07 10:37: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7日讯  伴随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物业服务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起看似小而简单的物业纠纷案件,往往隐藏着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大矛盾。以下两个案例通过法官释法,提醒业主如何正确维权。

案例一:

物业服务“打折”  物业费能不能打折?

近日,漳平市某小区的十几名业主突然被某物业公司起诉,原因是他们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

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自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便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小区业主却拒不交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沟通无果,才起诉到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支付费用和相应的违约金或滞纳金。

“治安不好、卫生差、水电不通、车辆乱停、车位不规范、通道被堵塞、保安态度差……”在与承办法官陈大清的交谈中,业主陈某倒了一肚子苦水。为证明某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业主们纷纷拿出小区内垃圾不清理、违章建筑无人理会、车辆停放无序、绿化带被种菜、墙体漏水等情况的照片和视频予以佐证。

在承办法官陈大清与业主的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中,许多业主坚持的观点是:“我不是为了几千元钱,我是咽不下这口气。既然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打折’,为什么业主的物业费不能打折?”

针对该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官陈大清表示,很多业主其实没有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门口快递丢失归责于物业,其实物业是没有义务帮业主签收快递的。之后,大部分案件通过法院调解,业主方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撤诉;部分调解不成,因业主无合法依据不交物业费的,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胜诉。

法官说法:

业主要维权,“一哭二闹三上吊”式的无理取闹是没有用的,准确地了解物业纠纷的特点、正当地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避免对“物业费”的理解产生误区、配合法院展开工作才是化解矛盾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连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