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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剑 捍卫教师合法权益

2018-09-11 11:2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1日讯  编者按 9月10日是教师节,大家纷纷用不同的方式向自己的老师表达节日的祝福。可是,当教师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教师却感到茫然无措,不知该如何进行维权。以下几个案例,通过法官释法,以此提醒教师在遇到侵害时敢于用法律之剑,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家长打老师致轻伤 教师如何捍卫尊严

41岁的李老师是某小学五年级(1)班的班主任。今年4月,李老师班上的学生陈某放学后在校园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陈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2天早晨,李老师批评了陈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陈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一节课,陈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李老师挥拳便打。由于事发突然,李老师毫无防备,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陈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

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时,陈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李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李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法官释法

黄凤(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侮辱、殴打老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李老师的伤情为轻伤,陈某父亲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李老师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父亲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余晶)

案例二:

成绩不突出被扣奖金 教师不服该如何维权

小肖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在某中学任教,担任初中某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令人想不到的是,肖老师所带的班级参加中考,结果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肖老师全年奖金。

肖老师感到很是不解。在和学校方面沟通时,他称,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肖老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表示很不服,可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法官释法

黄凤(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学校不能仅仅以升学率的高低来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应当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组合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肖老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见习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