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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意外伤害 如何合理维权

2018-10-17 10:13: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68岁老人出国旅游身亡 旅游公司保障不周担责

2015年3月,68岁的张某就出游南非与厦门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游时间自2015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共8天7夜。张某在合同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上“身体状况”一栏书写“健康”。

2015年4月10日,根据旅行团安排,张某等一行前往南非。4月13日上午,张某无法进食早餐,并出现气喘、全身乏力等身体不适状况,由同行出游团友和领队带去约翰内斯堡当地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患者虚弱且轻度脱水等症状,行输液治疗。

当天中午12左右,张某出院与团友前往就餐地点,但因其身体不舒服,就待在旅游车上没有吃饭。接着,张某一行前往机场坐飞机到开普敦。出机场后,张某十分虚弱,无法行走,由团友用行李车推出机场,乘车前往餐厅吃晚餐,但张某因身体不适没有下车吃饭。接近傍晚六七点,到达酒店,张某由两位团友搀扶入住。进入房间后,张某出现翻白眼等异样,团友等人对其人工呼吸抢救,酒店医护人员、医院医生相继赶到,但抢救无效。当晚21时20分,张某死亡。法医验尸得出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

张某的妻子杨某和女儿张某某认为,旅游公司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在张某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并不断加重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张某脱离危险,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辩称,工作人员在张某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及时将其送医就诊,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张某死亡原因是一次意外事件,而并非是原先当地医院所诊断的胃炎所导致,故当时无法预见到死者潜在的其他疾病会导致其死亡,因此工作人员对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疏忽之处。而且由于死者严重欺瞒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导致了旅游公司甚至是当地的医院都无法客观获知死者的发病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旅游业务的专业旅游经营者,对作为旅游消费者的原告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旅游公司未尽到该义务,负有过错,且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张某的妻子杨某和女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旅游经营者应对参与人员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在行程开始前应就行程的各项安排、强度、潜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充分告知,在行程中应做到及时引导和说明,并对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充分、合理的保护。尤其是以老年人为主的旅行团,更应制定适合老年人身体情况的行程,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保障老年人必要的休息,保障其旅行的安全。同时,老年人在参加旅行团时,也要客观地评估自身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旅行社自身的身体情况,以选择更加合适的线路。

案例四:

自动门推倒七旬老太致残

酒店安全保障不周担全责

2016年3月12日13时55分,78岁的何某到厦门某酒店送货,欲通过某酒店自动感应玻璃门进入大堂时,被自动感应玻璃门推挤后倒地受伤,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某向法院起诉,以该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该酒店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酒店抗辩认为,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法律并未规定酒店大门应当如何设置,酒店只需要尽到谨慎保护义务即可。酒店的自动感应门从开启至关闭有长达八秒以上的通行时间,即便是老人小孩通行也完全没问题。酒店在自动感应门旁边设置有侧门,何某是老人且有腿脚残疾行动异常缓慢,可以选择侧门缓慢通行。何某自己未尽审慎义务,选择错误的方式通过自动感应门而造成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酒店大堂入口处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被正在关闭的感应门推倒,有现场监控视频在案为证。自动感应门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就应当保持开启状态,而该案中何某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该感应门则继续关闭以致推倒何某,与何某自身行动不便无关。某酒店作为涉案自动感应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保证该自动感应门的正常运行,故某酒店应当对自动感应门非正常运行造成的何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酒店不服,向厦门中院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某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某酒店并无证据证明何某对其受伤自身存在过错,故某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通行的安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自动感应门就应当保持开启状态,而某酒店的自动感应门在何某通行时自动关闭致何某倒地受伤。该事实足以认定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某酒店不能证明何某对其受伤具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某酒店对何某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王滢 通讯员 陈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