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签两份合同 “阴阳合同”哪份有效
法院:隐瞒转让真实意思,为应付工商登记变更签订的“阳合同”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1日讯 一起股权转让,签了两份合同,双方隐瞒转让真实意思,以“阴合同”进行股权激励,以“阳合同”工商登记备案,那么,股权激励“阴阳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阴合同”(股权激励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定了“阳合同”(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阳合同”当中股权转让价格的约定无效。 经理未履行“阳合同”义务? 被董事长告上法庭 阿宾系厦门一家公司的董事长,阿星系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阿轩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此前,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长将根据总经理的经营情况给予1%-3%的股权激励。201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基于总经理阿星前三年的工作成绩,董事长同意个人赠予其3%的公司股权。” 不久后,阿星向包括阿宾在内的公司董事、监事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根据2015年12月2日董事会会议纪要第5条决议,阿宾董事长个人一次性赠予总经理阿星3%的公司股权,现已完成相关赠予;根据协商,其中赠与总经理助理阿轩0.5%股权。” 2016年1月18日,阿宾与阿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条载明:“阿宾同意将所持有公司0.5%的股权以250300元的价格转让给阿轩,阿轩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之后,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阿宾持有的0.5%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到阿轩名下。 今年6月,阿宾以阿轩仍未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义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轩向阿宾立即偿还股权转让款250300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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