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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将近拿不到婚纱照 诉至法院要求店方赔偿

2019-01-23 11:27: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退还婚纱摄影服务费用

支付费用却拿不到婚纱照

准新娘诉至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3日讯  30岁的准新娘张某准备拍婚纱照,她通过微信方式找到了晋江市罗某婚纱摄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了解婚纱拍摄情况。此后,张某缴纳4200元的婚纱拍摄费用,并到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拍摄了婚纱。不料,钱交了、婚纱照也拍了,但临近婚期俩人却迟迟未收到婚纱照。

2018年9月6日,张某将晋江市罗某婚纱摄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诉至晋江法院东石法庭。张某认为,晋江市罗某婚纱摄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实际是同一经营者负责,请求判决解除与两家婚纱摄影店婚纱拍摄服务合同,两家婚纱摄影店返还相应婚纱拍摄费用4200元,并要求两家婚纱摄影店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此外,另有14个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因相同情况,先后将两家婚纱摄影店起诉至晋江法院。

婚纱摄影店未能履行合同

被判退还摄影费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6月29日、8月1日各支付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经营者张某琼婚纱摄影服务费用1000元、1000元、2200元(婚纱摄影服务费用共计4200元)。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未签订书面合同,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至今未向张某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形成的产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之间的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已依约支付婚纱摄影服务费用,但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至今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未能举证证实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也未能举证证实晋江市罗某婚纱摄影店与本案的具体关联。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之间的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关系;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应退还张某婚纱摄影服务费用42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晋江市罗某婚纱摄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摄影店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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