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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遇二房东“恶意转租” 被判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2019-01-25 14:44: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疑惑:承租人“正规”租房却成被告

因阿龙拖欠租金,阿云于2017年10月10日向阿龙发送短信及微信通知阿龙因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阿龙于2017年10月15日搬离房屋。

阿云得知目前阿龙已经将讼争房屋转租给阿丽了,因此在2017年10月20日,阿云短信告知阿丽,阿云与阿龙的合同已解除,要求现住户阿丽搬离,若不搬离则要求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将其诉诸法院。

然而,在阿丽看来,她租房是有合同的,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阿丽并没有想腾房。

5天后,也就是2017年10月25日,阿云发现阿丽还未搬走,遂与阿丽发生争议。之后,阿云报警,并将阿丽、阿龙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转租未征得房东同意,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阿云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阿龙就讼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因阿龙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阿云依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阿云于2017年10月10日向阿龙发送短信及微信通知阿龙解除合同,故阿云与阿龙于2015年4月10日就讼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7年10月10日已解除。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征得出租人同意。现据查明之事实,阿云与阿龙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阿龙享有转租的权利,阿龙将讼争房屋转租给阿丽亦未告知阿云,且在转租后即未再向阿云支付租金,因此阿龙是恶意转租,故阿龙与阿丽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

阿云要求阿龙、阿丽腾空讼争房屋交付给自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阿云和阿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因阿龙在承租期间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故阿云可以不退还押金。

据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云与阿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7年10月10日已解除;阿龙与阿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阿龙应支付给阿云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租金1533元,并按日3%按日拖欠部分从2017年9月10日始计付滞纳金; 阿龙应支付给阿云尚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代缴的水费等费用;阿龙应支付给阿云房屋占有使用费;阿龙与阿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讼争房屋给阿云;阿云与阿龙合同中约定的押金2000元归阿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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