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遇二房东“恶意转租” 被判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审判决:合同无效,承租人理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阿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阿云要求阿丽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阿丽认为一审判决未结合阿丽善意且已支付全部租金及费用的事实、未核实有效日期、未明确房屋占有费用计算标准的事实,显失公正。 阿丽补充道,自己是通过合法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渠道下与阿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阿丽完全有理由相信阿龙系讼争房屋有权出租人,而且自己也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支付全部的租金,居住使用期间也足额缴交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用,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理上都应该是合法合规的。阿丽始终认为,问题出在阿龙身上,一审判决阿丽与阿龙一同承担占用费,明显损害了阿丽的利益,变相鼓励了不诚信行为,违背了保护守约方、善意方的司法政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确认阿云与阿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阿丽明知讼争房屋系阿龙向阿云承租的,但阿丽承租行为未经阿云同意,故阿丽理应向阿云支付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提醒时刻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租房时当然不愿意遇到“二房东”,生怕一个不小心会上当受骗。可是就目前各地房屋租赁市场而言,“二房东”的存在已属普遍现象。那么,承租人如何在这种可能存在的“风险”中维护自身权益呢? 第一,承租人可以要求查看“二房东”与“原房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就会对承租人产生较大风险。 第二,“二房东”如果将租赁屋转租,必须要经过原房主的同意或承诺,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部分转租,则要看原房主和“二房东”的租约,是否有限制不允许转租,如果没有限制,那么,承租人便可与“二房东”签约。 第三,承租人与“二房东”私下签署协议时,一定要将合同条款细节写清楚,特别对于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上网费用等的缴纳;将这些条款详细写清楚之后作为合同附件收好,日后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免去些许风险。同时,承租过程中注意保留收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如果“二房东”恶意欺骗,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厦法宣) |